(一)办理时间本基金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投资者在开放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办理时间为:9:30-15:00;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时间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二)赎回份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和场外代销机构单笔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如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2.12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确定。鉴于公司在2010年4月29日实施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公司在2009年6月10日实施了2008年度利润分配,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故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由12.12元相应调整为11.92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12.80元/股,相对于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1.92元(考虑利润分配对发行价的影响)溢价7.38%,
(1)本次发行股票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83号文核准,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18,00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22,281.25万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3)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4)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08%,发行人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愿意推荐东力传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基金代码:A级:519505;B级:519506)、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005)、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007)、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013)、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015)、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601)、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519024;C类:519023)、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025)、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2307)、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026)、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认购代码:510113)和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519027)的代销机构。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经本保荐人核查,本保荐人认为:(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询价过程、发行对象选择过程及配售数量和价格的确定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程序及发行人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的资格符合发行人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发行过程符合法律的规定,发行过程中各方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认购协议》有效,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④、指导乙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实行规范运作;⑤、对乙方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交易所上市规则、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持续培训,强化其法律义务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确信其符合上市公司对该类人员的要求;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在发行上市后至保荐责任终止时的义务:①、持续督导乙方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乙方持续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的专业指导意见,并就乙方是否持续符合上市条件提供意见;②、审核乙方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在发现有疑义时,及时向乙方指出;③、代表乙方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进行沟通,参加乙方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所有正式会谈。④、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北京时间8月18日晚间消息,英国唱片公司百代集团(EMIGroupPLC)的母公司MaltbyCapital表示,百代未来一年可能需要更多注资,因为该音乐集团正继续在沉重的债务负担下挣扎,尽管其业务已有所改善。MaltbyCapital在周三出版的年度总结中表示,百代拥有足够的现金,以承担其30亿英镑(约合47亿美元)债务上的现有义务。不过,Maltby表示,百代仍有可能需求更多资金,以应对未来几年预计将逐渐收紧的银行契约。截至3月31日的财年,百代亏损5.12亿美元,大大低于上年的15.7亿英镑。年度营收增长5%,至16.5亿英镑。
版权所有 | 关于股票交易软件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8041223号